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港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财保277号
申请人: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102155P。
法定代表人:马俊青。
被申请人:新疆港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博尔通古乡沙温公路以西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92251923G。
法定代表人:李财弟。
申请人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港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38143.7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港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38143.7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娅楠
书记员宋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