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114民初12898号 原告:广州城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城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北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北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北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立即向城北某公司支付工程款482万元及利息(利息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某甲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8年9月11日,广州市花都某甲有限公司(下称某乙公司,已被城北某公司吸收合并,其权力义务由城北某公司承继)与某甲公司签订合同编号FS-L00-0808-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将广州风神110千伏变电站电外网安装工程发包给某乙公司承建,合同总金额17930000元;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并提交履约保函(合同价的10%)后14个工作日内某甲公司按合同价的20%支付工程预付款给某乙公司;每月25日前,承包方须提交详细的付款申请(包括已完工工程量报表及月工程量工作预定表)供监理和发包方审核,经核无误,14个工作日内按相应的该进度款的80%支付。工程施工验收完毕,合同内进度款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5%,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将质量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某乙公司依约完成工程施工后,某甲公司分别于2008年10月30日支付3586000元、2009年2月26日支付6661353.82元、2011年10月20日支付4096646.18元,合计支付工程款14344000元,但尚欠3586000元至今仍未支付。2010年12月26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工程编号XX《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将110kV风雅输变电工程发包给某乙公司承建,合同总金额7920000元;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20%,每月按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总额不超过工程造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办完结算手续后14日内付至工程造价的95%,5%的质保金在保修期满二年,办理完质保期满终结手续后与承包方结清(不计利息)。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依约完成工程施工,某甲公司也已分别于2011年4月29日支付1584000元、2011年8月4日支付4752000元、2012年1月13日支付350000元,合计支付工程款6686000元,但尚欠1234000元至今仍未支付。上述两个合同某甲公司合计欠付工程款482万元。为维护城北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一、城北某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1.因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2.本案中,城北某公司诉求的款项的付款期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另一部分是工程竣工验收两年后支付5%。3、本案所涉及的两份合同,一份为2008年竣工,另一份为2011年竣工,根据两份合同的约定,结算资料应在竣工后40天内由原告提供。质保期为竣工后两年,即两份合同在2010年及2013年已满质保期。4.不论是结算资料的提供亦或是质保期限届满后的付款请求,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均截止于2016年之前,换言之,城北某公司诉求的诉讼时效无论如何不会超过2015年的12月31日。5.在2015年12月31日前,城北某公司从未向某甲公司提出付款请求,也未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权利,故此城北某公司的诉讼权利已不受法律的保护,某甲公司对城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享有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综上,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城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远超诉讼时效,请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9月11日,某甲公司(发包方)与广州市花都某甲有限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FS-L00-0808-10),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双方就以下工程,发包给承包方承建,经协商一致,在广州花都区签订本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广州风神110千伏变电站中外网安装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花都区;工程内容:以发包人提供的竣工图纸及招标文件的容规定的范程围;资金来源:发包方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以发包人提供的地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内规定的范围。三、合同工期。工期:以发包人提供的开工通知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17930000元。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子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约定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处有某甲公司的委托代表人的签名及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承包人处有广州市花都某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表人的签名及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合同范围内采用固定总价,此部分价款不作调整。23.2工程变更采用以下方式进行:(1)如投标书中有同类工程的,原则上按其投标书中相应的投标单价乘以发生变更的工程量并按投标书中相应的取费标准计费后再乘以中标价综合下浮率。(2)中标单位投标书中没有同类工程,则按现行广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工程综合定额以变更工程量后再栗以中标价综合下浮率(取资费率同商务标,材料价格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2008第一季度的价格执行)。(3)合同规定或发包方指定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业主方指令要求完成,业主方有权安挣其他单位进行施工完成;合同中包含该项内容的,按业主方实际为此所发生的总费用的1.2倍从示包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4)变更后的工程量等于按竣工图工程量减招标图工程量。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系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并提交履约保函(合同价的10%)后14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按合同价的20%支付工程预付款给承包人。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在前二次法进度款项中平均扣回。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25日前,承包方须提交详细的付款中请(包括已完工工程量报表及月工程量工作预定表)供监理市核。监理公司收到承包方中请后3个工作且内应通知承包方审核的开始和地点。承包方应提供给监理公司方便,应派出专业人员,备齐资料算。监理公司和承包方发达成一致的工程量报告后必须经发包方审核,经审核无误14个工作且内按相应的该讲度款的8O%支付。合同外的工程按业主审核后50%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监理公司和承包方之间开始审核后7个工作且还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连名向发包方打报告,发包方有最终决定权。监理公司和承包方应服从该决定。但发包方的决定不代表某工程追加款的认可等。该等单议在结算时最终商定,若商定不成时按争议解决方法来解决。工程施工验收完毕,合同内进度整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提交合格的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4套。33、竣工结算。33.7其他。(1)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40天内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竣工结算工作。承包方不得因结算工作尚未完成拒绝整改完善该项工程。《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交配电工程为2年;2.其他约定:按国家标准执行。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5%。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将质量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1年3月2日、2011年3月3日,某甲公司(发包方)与广州市花都某甲有限公司(承包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10kV风雅输变电工程,合同编号:2011-001),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110千伏风雅输变电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花都区风神大道;工程内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内容规定的范围;资金来源:发包方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内容规定的范围为准(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方式承包施工)。三、合同工期。开工工期:2011年1月15日(以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2011年4月30日(通过供电部分的验收,送电成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6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7920000元。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子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12月26日。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处有某甲公司的委托代表人的签名及加盖了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包人处有广州市花都某甲有限公司的委托代表人的签名及加盖了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中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己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2.1本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包干和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确定。(1)本招标范围内价款为固定包干价格,不会因劳工、材料、机器及货币汇率变动面调整。(2)承包方必须注意本工程之招标范围内价款不会按官方定期或不定期公布的价格表或任何推荐或建谚的价差调整。1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20%。合同签订后,并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商业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合同回价的10%)后15天内支付。预付款从第一次进度款中按等比例扣回(若工程量清单中有暂定金,扣除暂定金部分)。工程款支付合同内:每月按完成工程的80%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总额不超过工程造价的80%(每次进度款支付时相应的隐蔽验收、现场整证、材料送检手续必须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办完结算手续后14日内付至工程造价的95%。八、竣工验收与结算。15、竣工验收。15.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供合格完整符合国家档案资料四套(含合格完整的竣工图4套)。16、竣工结算。16.1竣工结算时间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需在45天内提交结算申请报告,并附详细结算资料及结算依据。16.2工程结算的确定:16.2.1.工程结算价=合同总价+变更增减价款-未施工甩项价款;16.2.4工程最终结算由发包方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审核,最终结算审定价以发包方确认结果为准。16.2.1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必须在竣工验收之日起,45日内提交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逾期未提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予以处罚,每延误一天按500元/天,进行罚款,逾期过30天,发包人催促后10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办理清算手续,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书》写明的质量保修期: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保修期限为贰年。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关于110kV变电站电外网工程的情况。《工程竣工报告》写明:工程名称为“110kV变电站电外网工程”,建设单位为某甲公司,设计单位为广州某,施工单位为广州市花都某甲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湖北某有限公司,承包价值1793万元整。计划开工日期2008年8月27日,实际开工日期2008年8月27日;计划竣工日期2008年12月25日,实际竣工日期2008年12月29日。本工程实际完成主要工程内容及工作量:本期建设2台400**kVA主变,2套110kVGIS设备,10kV馈线暂为18回(每三回出线并接在一个馈线柜上),装相应容量(2×2×4008kvar)的无功补偿电容器及其他附属设备,全站电气一、二次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安装光端设备一套。全站低压电气、临时用电、永久通迅等。建设单位意见同意验收,落款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监理单位意见同意验收,落款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施工单位章见同意竣工,落款时间为2008年12月30日。 《建安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写明:项目名称为“110kV变电站电外网工程”,责任单位为某甲公司,工程造价17930000元,验收日期为2008年12月29日。工程验收小结:经现场检查,已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有工作内容,质量符合设计规范规定,验收合格。施工单位意见是同意,有经办人的签名确认,并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设计单位意见是同意,有该公司经办人的签名确认,并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建设单位意见是符合要求,同意验收。有该公司主管的签名确认并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 关于110kV风雅输变电工程的情况。某甲公司于2011年5月22日提出《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内容为: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工程款支付情况为按合同支付。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主体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特申请办理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手续。有施工单位广州市花都某甲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签名、企业技术负责人的签名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并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监理单位意见为同意,有总某的签名,并加盖了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的公章,落款日期为2011年5月24日。 《工程竣工报告》写明:工程名称为“110kV风雅输变电工程”,建设单位为某甲公司,设计单位为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广州市花都某甲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承包价值(万元)792。计划开工日期2011年1月15日,实际开工日期2011年2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1年4月30日,实际竣工日期2011年5月20日。本标段实际完成主要工程内容及工作量:1.土建部分:从新立G1塔至110kV风雅站680米电缆沟,其中3个电缆转弯井,1个沉降井。2.变电站部分:安装110kV主变(40MVA)2台、110kVGIS设备一套、10kV高压开关柜42面、10kV电容器(4008kVAR)4组、10kV站用变(200kVA)2台,二次保护、测控、通信屏柜32面。3.线路部分:新立一基钢管杆,架导线LGJ-300/2597米T接110kV郭某线#36塔,地线采用两根LGJ-70/40,敷设电缆XLPE-110kV/630mn2680米。新建110kV大陵站至110kV风雅站一根24芯管道光缆680米、一根24芯ADSS1850米。建设单位意见同意验收,落款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监理单位意见同意,落款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施工单位章见同意竣工,落款时间为2011年5月21日。 《建安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写明:项目名称为“110kV风雅输变电工程”,责任单位为某甲公司,工程造价7920000元,验收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工程验收小结:经现场检查,已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有工作内容,质量符合设计规范规定,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处有经办人的签名确认,并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设计单位意见有该公司经办人的签名确认,并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监理单位意见有该公司经办人的签名确认,并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建设单位意见是同意验收,符合要求,有该公司主管的签名确认并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 城北某公司主张其于2024年5月15日向某甲公司发送律师函,就案涉两工程向某甲公司催收案涉工程款。主要内容为“1.某乙公司已依约完成上述工程施工,贵司分别于2008年10月30日支付3586000元、2009年2月26日支付6661353.82元、2011年10月20日支付4096646.18元(合计14344000元),尚欠3586000元至今仍未支付。2.某乙公司已依约完成上述工程施工,贵司已分别于2011年4月29日支付1584000元、2011年8月4日支付4752000元、2012年1月13日支付350000元(合计6686000元),尚欠1234000元至今仍未支付。”为此,本律师经城北某公司授权,函告如下∶请贵司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北某公司支付工程款3586000元以及工程款1234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贵司不能按照上述要求履行付款义务,城北某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相关不利法律后果将由贵司承担。为免引起诉讼,望妥善处理。该邮件邮寄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收件人为某甲公司,后该邮件被退回。 庭审中,城北某公司称双方并未完成结算,其仅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固定金额,扣减某甲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剩余尚未支付的即为其在本案中诉请的金额。某甲公司则称双方已经完成结算,且结算价款即为合同约定的金额,且某甲公司已付的款项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了80%的进度款。其还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城北某公司结算前应当提供结算资料。某甲公司已向城北某公司支付的款项,亦确认城北某公司在本案中诉请的款项尚未支付。 另查明,1.广州市花都某甲有限公司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D344050321,有效期至2023年5月22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等。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证编号:6-1-00050-2008),有效期限自2020年8月8日始至2026年8月7日止,许可类别和登记为: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五级。 2.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日出具《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穗花市监内变字【2020】第21202012020017号),载明:城北某公司:经审查,因吸收合并而提交的换照。变更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合并前公司∶城北某公司(统一码:914011xxxxxxxxxxx)、广州市花都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码:914401xxxxxxxxxxxx)。 3.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日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穗)登记内设字(穗)登第21202012020025号],载明:广州市花都某甲有限公司:经审查,因吸收合并而提交的广州市花都某甲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注销登记。合并前公司:广州市花都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码:914401xxxxxxxxxxxx)、城北某公司(统一码:914401xxxxxxxxxxxx)。 4.本院于2024年8月8日以(2024)粤0114民诉前调17008号案号立案受理的本案纠纷进行调解,后调解不成,转为本案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虽某甲公司与广州市花都某甲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合同的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双方并未就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完毕,且本案符合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后的相关法律规定。 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分析如下: 一、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日出具的《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城北某公司已经合并吸收广州市花都某甲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某甲有限公司也已于同日予以注销。因此城北某公司已经承继了广州市花都某甲有限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其依据广州市花都某甲有限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提起本院诉讼,符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某甲公司在本案中确认城北某公司主张的已支付款项,剩余款项尚未支付,仅是抗辩案涉两笔款项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如前所述,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后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再次,某甲公司与广州市花都某甲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广州市花都某甲有限公司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该两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第一,根据双方于2008年9月1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FS-L00-0808-10)约定,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结算,工程施工验收完毕,合同内进度款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80%,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40天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竣工结算工作。质保金5%,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将质量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可见,上述约定是指在城北某公司在完成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由发包方某甲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竣工结算工作,现某甲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方已经另行安排双方的竣工结算工作,也即双方并未完成结算。又因上述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方式结算,故城北某公司以合同约定的价款17930000元扣减某甲公司已经向其支付的款项14344000元(3586000元+6661353.82元+4096646.18元)。经计算,某甲公司尚欠3586000元未支付,故城北某公司主张某甲公司应支付3586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根据双方于2011年3月2日、2011年3月3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10KV风雅输变电工程,合同编号:2011-001)约定,工程最终结算由发包方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审核,最终结算审定价以发包方确认结果为准。可见,上述约定是指在城北某公司在完成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由发包方某甲公司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审核,最终结算审定价以发包方确认结果为准,现并无证据证明某甲公司已经完成上述行为,应视为双方并未完成结算。又因上述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方式结算,故城北某公司以合同约定的价款7920000元扣减其自认的某甲公司已经向其支付的款项6686000元(1584000元+4752000元+350000元)。经计算,某甲公司尚欠1234000元未予支付,故本院对于城北某公司主张的1234000元予以支持。故城北某公司主张某甲公司应支付1234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某甲公司应向城北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4820000元。 至于某甲公司主张利息,以48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本案起诉之日2024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某甲公司未支付本案款项,确实造成城北某公司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其要求某甲公司支付以工程款48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城北某有限公司支付48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8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80元,由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本裁判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