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华章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112执1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9152757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华章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宏远路22号四栋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77TBX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被执行人员工。 申请执行人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华章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粤01民终2494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202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截留被执行人的执行案款,共执行到位127971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1255315元,扣除执行费24400元)。后申请执行人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华章云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粤0112执1490号案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