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桂0108执7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崇左万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扶绥县新宁镇同正大道。
法定代表人:麦某。
被执行人:广西联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
被执行人:***,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
申请执行人广西崇左万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联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0108民初36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01日依法受理,并已发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执行过程,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广西联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信息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联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部分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强制扣划,扣划到位金额为12548.09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2548.09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部分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强制扣划,扣划到位金额为55774.57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55774.57元;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宁市邕宁区江湾路中铁交通·天地明珠***栋**层***号不动产处于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西崇左万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32027.3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联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崇左万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