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7民初217号
原告:广西崇左万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6号中都-新世界13号楼13-E-2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0527162032。
法定代表人:麦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运安,广西领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马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前进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7901050400P。
负责人:黎祖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寿良,广西真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杰,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建文,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尚荣,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告广西崇左万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马支公司及第三人陈杰、黄尚荣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同年3月30日,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崇左万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广西崇左万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朝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覃元梅
书 记 员 黄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