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825民初325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原告:***,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女,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原告:***,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原告:***,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原告:***,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原告:***,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广东晟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5号之二E幢(怡景阁)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9409707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东晟理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4元,减半收取43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