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4民初2129号
原告:天津维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下**街富民路8-318-4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筑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桑园子村286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
原告天津维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筑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件已经审结,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金彬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1402835.21元的冻结及等值财产的查封。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