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世纪维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世纪维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省大兴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18)津0114执保1383号 申请人:天津世纪维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省大兴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津世纪维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省大兴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18)津0114民初1586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名下坐落于河西区友谊路与黑牛城道交口西北侧友谊大厦4-301(津(2015)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020757号)房产。 二、冻结贵州省大兴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42140.5元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