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世纪维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世纪维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万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18)津0114执保1371号 申请人:天津世纪维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万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津世纪维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万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18)津0114民初1586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45631.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