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世纪维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世纪维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省大兴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执终160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世纪维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大兴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世纪维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大兴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4民初158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3975883.2元、及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要求支付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29948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长期外出不知去向。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登记信息,其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冻结但余额不足,其名下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已经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终结本次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经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