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恢11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世纪维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省大兴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世纪维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大兴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4民初158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3848281元。
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848281元,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别于2020年1月2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748281元,于2020年4月24日前给付250000元,于2020年7月24日前给付250000元,于2020年10月24日前给付250000元,于2021年1月24日前给付250000元,于2021年4月24日前给付250000元,于2021年7月24日前给付250000元,于2021年10月24日前给付250000元,于2022年1月24日前给付250000元,于2022年4月24日前给付250000元,于2022年7月24日前给付250000元,于2022年10月24日前给付250000元,于2023年1月24日前给付350000元(上述共计3848281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津0114执恢117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