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25民初1701号
原告: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852695896,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二路7号海西明珠·光彩两岸电商谷63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11月9日,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福建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地龙岩市新罗区**城人民路**安段(汇景大厦)登高阁**层**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永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苑路**门市场生活小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卓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永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计448元,由厦门天源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