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003民初3339号
原告:张家口市日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地址: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新窑子村(110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廊坊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张家口市日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张家口市日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家口市日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