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6296号
原告:东莞市新意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7XH。
法定代表人:万炽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全,北京市王玉梅(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50E。
法定代表人:陈瑞祺。
原告东莞市新意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新意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新意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新意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16.92元,由原告东莞市新意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楚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