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意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新意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2民初16300号
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绿路163号自编一栋(12号研发大楼)、自编二栋(6号厂房及立式交联电缆车间)、自编四栋(4号厂房)、自编五栋(2号厂房)、自编六栋(1号研发大楼)自编七栋(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618705985B。
法定代表人:汪穗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荣,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新意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5栋新意念工业大厦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4915727XH。
法定代表人:万炽光。
被告: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赤岗社区赤岗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82980650U。
法定代表人:何明。
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新意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以三方已经达成货款清偿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28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曼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