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523执540-1号
东莞市宏图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图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民终28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图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执行标的50918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491元,执行费7491.8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图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协议,就协议内容被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执行费已缴纳。被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523执54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3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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