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3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图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住所地:东莞市之一铺位。
法定人代表:***,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人代表:***,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东莞市宏图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9)陕05民初280号一案中,执行标的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491元,执行费7491.86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54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对(2019)陕05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