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宏图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图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6943号
原告东莞市宏图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沙角A电厂水厂路临工宿舍13栋后的2号之一铺位。
法定代表人杜创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卢晓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宏图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的关于大荔皇家沙苑旅游景区打桩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纠纷诉讼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案由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属专属管辖范畴,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殷 瑞
审判员 梁梦艺
审判员 雷翕萍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镇珲
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娅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