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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31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职员,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广西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宾山一小区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5MA5LAH4W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核实,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1031民终9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