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时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30民初922号
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兴盛路兴盛时光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683666919P。
法定代表人:陈从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靖,系云南兴祥(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时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邓川镇德源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0592019222B。
法定代表人:魏灿泉,系该公司经理。(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仕奇,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时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事先不了解被告已将相关涉案账务(债务)转给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负责的情况,导致其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时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0元,减半收取计9500元,由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吴成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