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13执42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锅底潭水库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长丰乡。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湘东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泉湖垅(原湘东区经贸委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锅底潭水库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湘东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湘东润泉供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67836.26元或相同金额的收入或相当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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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胡自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