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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名音响器材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3)沪03强清288号 申请人:上海宏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380弄20号汇峰大厦15F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大名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777弄东安花苑10号1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宏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义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大名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名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立案登记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受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宏义公司向本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持股42%之股东。被申请人长期处于停业状态,已早于2002年12月23日被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且被申请人之另外股东亦处于失联状态。鉴于被申请人已长期处于未经营状态,经多年努力仍无法自身完成清算的实际状况,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大名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8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苑XX号XX,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为上海XX有限公司、上海大名音视设备有限公司、蒋某、胡某、张某。法定代表人为***。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大名公司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显示,大名公司营业状态为2002年12月23日吊销未注销。大名公司至今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另查明,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9月11日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申请人的企业名称由上海XX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宏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大名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存在法定解散事由。但截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大名公司仍未成立清算组,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人作为大名公司的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大名公司进行清算,符合申请强制清算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宏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大名音响器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益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