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3)沪03强清288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大名音响器材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年7月18日,上海大名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名音响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大名音响公司清算报告并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称清算组清算组仅接管到上海大名音响器材有限公司的公章原件1枚,除此之外,未接管到被申请人任何证照、印章、账册或其他重要文件,且经调查,清算组未发现被申请人的任何财产或线索,职工、社保、税务债权均由申请人上海宏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为全部清偿完毕,且无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因清算组无法进行清算,请求本院终结大名音响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大名音响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及申请,可以认定无法对大名音响公司进行清算,大名音响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其债权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上海大名音响器材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二、终结上海大名音响器材有限公司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三条……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