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辉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跃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宿州市辉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4459号之二 原告:安徽新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道东曙光南路东侧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辉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二路市文广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跃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宿州市辉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新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新跃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新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