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和县云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懂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民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和县云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税镇镇税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08368851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镜湖西路南侧36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6896111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上诉人太和县云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浩公司)因与上诉人安徽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2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聚力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云浩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云浩公司、聚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和县云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太和县云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太和县云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安徽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817元,由安徽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