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2民初3457号之一 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大新镇广缙行政村马庄自然村,统一社会代码9134122256635270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镜湖西路南侧36号三楼,统一社会代码9134122256896111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