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2民初1009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个体经营户,1967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安徽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镜湖西路南侧36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68961111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20,000元及逾期利息117,600元(从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计算),合计237,600元。2、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其还清该笔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2万元为计算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安徽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承担原告该案律师费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4日,被告***、***(系夫妻关系)因经营需要,经***介绍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双方约定利息5分,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两被告在收到该笔借款后,及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为保证能够及时还款,被告***对该笔借款自愿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被告安徽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也提供了担保,并加盖公章确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了以房屋抵借款的《借款协议》,同时承诺:“如到期不还,自愿把为两被告所有位于相山区相阳路矿务局职大北侧的B—1#207房屋折抵还款,并承诺该借款产生经济纠纷一切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借款之后,被告仅仅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找被告还款,但被告总以各种借口予以拒绝,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淮北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11日受理安徽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一案的申请,2019年10月25日决定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确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