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民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和县云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税镇镇税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0836885165。
法定代表人:邹良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庆贤,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镜湖西路南侧36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689611118。
法定代表人:胡士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郝懂事,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上诉人太和县云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浩公司)因与上诉人安徽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原审被告郝懂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2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聚力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云浩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云浩公司、聚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和县云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太和县云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太和县云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安徽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817元,由安徽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继华
审判员 许敏灵
审判员 叶茂林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