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执523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999弄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8民初15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按照修复方案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村XX号房屋进行修复。届期,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进场修复,也要求被执行人暂时延期修复。因修复难度大及修复完成时间无法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条件尚不具备。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3)沪0118执52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