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8民初15928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芦潼村周潼308号。
原告:陆引娟,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星浜村庄浜132号2室。
原告:陆忠良,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芦潼村周潼75号。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生,上海大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999弄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娄炳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阿根,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引娟、陆忠良与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需要司法鉴定,本案依法转为简易程序。本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进行修复费用的鉴定。本案于202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阿根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及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补充意见。本案于2022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阿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引娟、陆忠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修复方案修复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芦潼村周潼308号房屋;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空置费人民币5,000元。事实和理由:三原告系涉案房屋的权利人。被告在2017年6月与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签订练塘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2018年9月13日被告完成整个项目中芦潼村的竣工验收,并将项目移交给芦潼村村民委员会。2018年10月原告发现涉案房屋产生大面积的裂缝,并伴有严重渗水现象,原告委托上海同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建筑物检测,房屋系地基松动沉降不均导致;经原告调查核实,原工程设计污水管道距离该房应为10米,现污水管道距离该房仅0.5米,实际施工与设计要求严重不符。后原、被告就赔偿修缮事宜在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持下经多次进行沟通协商,被告拒绝赔偿,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进行修复,愿意按照各自责任赔偿修复费用。涉案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由挂靠在被告名下的案外人实际施工,虽然被告具备修复房屋的资质,但是案外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根据鉴定报告,裂缝原因包括被告施工行为导致及房屋自身老旧导致,不能全部由被告承担责任。报告中未确定各自的比例,被告认为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若被告进行修复行为,无法确定原告是否确认房屋已经修好。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芦潼村周潼308号房屋由三原告及陆志达、陆娥宝(本案受理前两人已去世)于1988年共同申请并建造,三原告系陆志达、陆娥宝的子女。2013年11月因房屋破旧进行房屋改造,青浦区练塘镇芦潼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载明同意改造且说明房屋修缮时原地基未改变、仅地面上的整体墙壁、屋面修缮及进行内部装潢。2017年6月,被告与案外人签订施工合同,承接本区练塘镇2017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涉案房屋所在的练塘镇芦潼村的相关工程于2018年9月交付青浦区练塘镇芦潼村村委会。2018年10月原告发现房屋出现大面积裂缝、渗水现象。原告向相关部门主张修复赔偿,得到回复,认为裂缝不在施工范围之内,施工方认为系房屋老化导致,建议原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原告遂委托上海同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建筑物质量检测,后者于2019年11月出具检测报告,载明房屋主要损伤情况为瓷砖空鼓开裂、多出墙体裂缝、局部预制板拼缝开裂,房屋损害原因分析为:房屋北侧厨房和工具间(辅房)的损伤不行主要是因为房屋基础沉降不均匀导致,该区域为辅房,北侧为条形浅基础,南侧搭砌在主楼圈梁上,结构形式抵抗不均匀变形的能力较弱,在外力作用下容易变形,主楼QX5点倾斜较大,且有后期装修改造痕迹,东立面外墙多出空鼓,其中有竖向裂缝延伸至屋顶,该损伤是房屋倾斜、房屋老化及温度变化集中导致的结果。并附表8.2记录房屋的损害位置及损伤情况。原、被告协商无果,原告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受理案件,审理中,被告认为上述检测报告未就被告的施工行为与原告提出的裂缝等的原因关系进行确定,原告提出因果关系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后者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涉案房屋建造时间较长,地基基本稳定,房屋装修改造时对原有受损基本修复,改造完成后至污水管道施工相隔4年,东墙面存在较多不规则裂缝,不排除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温差裂缝;涉案房屋位于污水管道基坑影响范围内,基坑开挖后,未按照基坑支护方案对基坑进行支护,施工前后未对基坑周边房屋进行监测,临近基坑一侧房屋存在向基坑倾斜、沉降情况,临近基坑一侧房屋受损程度较严;污水管道施工进行基坑开挖,距离较近,导致房屋倾斜、沉降产生结构性开裂、受损;污水管道施工对涉案房屋结构性开裂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用3万元。鉴定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做出答复,并表示报告第44页开始的LF-9、LF-8、LF-7、LF-1、LF-2为结构性裂缝,与自然使用无关,其余为温差裂缝,与施工无关。原告申请撤诉后再次提出诉讼。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受托出具修复方案。双方当事人对修复方案均无异议,被告不同意进行修复要求按照责任承担修复费用。本院依法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评估修复费用。上述单位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修复费用共计50,412.96元。被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500元。针对温差性裂缝及结构性裂缝的修复,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补充修复方案。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据此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确定扣除修复费用12,253.59元。
审理中,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表示修复工期为2个月且因修复范围包括厨房、卧室及卫生间故而居住会受到影响,双方对修复期限均无异议,对于空置费用均表示不要求评估。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施工行为与原告的房屋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诉求被告修复,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认为双方之间存在较大争议,对修复结果可能出现标准不统一故而坚持赔偿修复费用。经释明,原告坚持要求修复不同意被告赔偿修复费用,本院尊重原告选择,确定被告履行修复义务。3万元鉴定费用系被告否认施工行为与房屋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发生,故由被告承担。1,500元审价费用系被告坚持主张确定修复费用而发生,应由被告承担。修复期间影响原告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原告主张空置费5,0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按照修复方案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芦潼村周潼308号房屋进行修复;
二、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引娟、陆忠良空置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用3万元(原告***、陆引娟、陆忠良已缴),由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1,500元(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由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 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玉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