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409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999弄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娄红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嵘,上海兰迪(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俊,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沪0116民初140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准予***的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94,9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94,956元或解除查封、解除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红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静怡
书 记 员 陆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