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0818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999弄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娄红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嵘,上海兰迪(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俊,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82,2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因该财产保全将于2022年8月17日到期,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续保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的续保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82,2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美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朱正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