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409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6年2月3日生,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999弄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娄红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嵘,上海兰迪(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故依法将本案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顾红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胡静怡
书 记 员 陆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