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881执保1868号
申请人:陕西信泽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廊坊市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
陕西信泽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廊坊市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881民初44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现查明,被申请人廊坊市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