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坝建工(北京)有限公司

中建保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辖终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保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院,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 上诉人中建保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保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8470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保新公司上诉称,因中建保新公司的注册地和办公地都在北京市西城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建保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中建保新公司的上诉,***的委托代理人***口头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口头答辩称:同意中建保新公司的上诉意见,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请求判令中建保新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故本案属于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侵权行为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建保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建保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