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85亚创庆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民终2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亚创庆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柳港镇中库路9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邮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开发区泰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亚创庆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邮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亚创庆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拟与对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亚创庆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亚创庆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70元,依法减半收取5435元,由上诉人亚创庆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