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84民初3851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为辽宁省北票市,现住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创庆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库路902号18栋底层-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亚创庆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