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084执10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亚创庆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亚创庆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亚创庆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084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