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万隆兴轻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311室。
负责人:郑士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姚长生,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万隆兴轻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天津万隆兴轻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983执6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卫红
代理审判员 滕仁云
代理审判员 张 旗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