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17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禹神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津永公路北侧(天津市东方***艺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禹神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私下协商和解,因需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蕾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