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36327号 申请人: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307室0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52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0958.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0958.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