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2民终3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3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市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8民初9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7元,减半收取5273.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睿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熙钰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