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6民初12550号 原告: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307室0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倴城镇友谊路北段(汽车站对面),经营地天津开发区泰丰路87号东入口主楼二层南侧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段,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晶国瑞(天津)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泰丰路87号东入口主楼二层南侧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腾公司)与被告唐山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达公司)、被告中晶国瑞(天津)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晶国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坤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段,被告中晶国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公司工程款609883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诉讼中祥腾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解除祥腾公司与坤达公司签订的《桩基工程分包合同》。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日,祥腾公司与坤达公司签订《桩基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坤达公司将北塘国际学校津滨北塘(挂)2017-2-A号项目桩基工程分包给祥腾公司施工。后因坤达公司原因,工程停工,双方确认实际结算价格为8936335元。坤达公司已付工程款2837500元,尚欠6098835元。望判如所请。 坤达公司辩称,第一,祥腾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没有依据。该桩基工程为业主指定分包,且合同价款***公司与业主方商定,坤达公司根据业主指示***公司支付3837500元。项目停工系业主原因所致,坤达公司在履约中没有违约过错。即使解除合同,祥腾公司亦应遵守合同关系与付款结算的约定。第二,祥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不具备付款条件。1.案涉工程尚未完工,依据合同约定不符合付款条件。2.双方没有完成结算,剩余工程款数额不明确。3.祥腾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坤达公司有权拒绝付款。4.分包合同约定了“背靠背”付款条件,现坤达公司与业主方尚未完成结算,不具备付款条件。第三,案涉工程是桩基工程,关乎整个工程质量,祥腾公司应承担验收责任。 中晶国瑞公司辩称,中晶国瑞公司与坤达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中晶国瑞公司作为坤达公司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满,坤达公司也不存在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祥腾公司要求中晶国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日,坤达公司(甲方)与祥腾公司签订《桩基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津滨北塘(挂)20172-A号项目桩基工程,承包范围为商业地块所有钻孔灌注桩、塔吊桩、坑基支护桩、双轴水泥搅拌桩及**等桩基工程;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14528000元;进度款按月完成进度核算,支付至70%,剩余款项待结算完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价80%,剩余15%在竣工验收一年后并经业主结算完成后支付,留取5%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30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工期388天,自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因工程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合同订立后,双方依约履行。2020年项目停工,坤达公司陈述停工原因为业主单位资金问题。关于已完工程量及相应价款,庭审中双方未能达能一致意见。庭审后经本院向双方核实,祥腾公司已向坤达公司递交了工程结算申请,坤达公司称其正在等待业主单位确认。 本院认为,坤达公司与祥腾公司签订的《桩基工程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案涉项目因资金问题自2020年停工至今,且近期并没有恢复施工迹象,坤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已完工程价款清算问题,***在异议,祥腾公司并未申请鉴定,其主张的价款暂无法认定,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在庭审后已经着手自行结算,如就结算问题产生具体争议,可另案解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签订的《津滨北塘(挂)2017-2-A号项目桩基工程分包合同》;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为28217元,由原告祥腾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坤达公司负担821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祥腾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