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1966号
原告: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307室0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芳,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郑学选,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1元,由原告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卓亭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