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2民初1536号
原告: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307室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97447506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以其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并签订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15195元,实收2861.5元,由原告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故不再由原告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补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市祥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