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财保34号
申请人青岛天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棘洪滩街道青大工业园韩海路与春阳路交汇处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贝恩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三官庙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人青岛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青岛天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等价值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4月30日,申请人青岛天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将委托财产保全提请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材料提交本院。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约定分四期付清,尚有部分未付清,被申请人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5000元或等价值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5000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135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不得转移、变卖、藏匿、损毁。
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申请人青岛天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