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执153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青大工业园韩海路与春阳路交汇处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贝恩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三官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贝恩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9)第28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法院辖区,且本案执行标的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故本案指定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
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执153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