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185号
原告:四川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财务。
被告: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四川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