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5执256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光彩新天地公寓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15595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泰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两河口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MA63T6MX5E。
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泰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营街12号2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0335419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泰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四川泰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18250-18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456338.7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63083.74元,其中,执行款人民币456338.74元已划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执行费人民币6745元本院已依法上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2566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