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23财保20号
申请人:四川泰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营街12号2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0335419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英华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卓筒大道161号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MA6263R7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泰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19宗国用土地使用权以993万元为限进行查封保全[19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大英华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英县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总面积54316.81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编号为2020第7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9931522.32元额度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泰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大英华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大英县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中的993万元[不动产权证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川(2016)大英县不动产权第××号,以上各宗地总面积54316.81㎡],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交由大英华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转移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泰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向娟
书记员*艳